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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21 阅读次数:

  

 

北方民族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15]3号

                                    

 

关于印发《北方民族大学学生

党员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机关党委、党总支:

《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党员管理规定(暂行)》已经第22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印发  学生党员  管理规定  通知                    

北方民族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5年1月3日印发

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党员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校学生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党员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重要会议精神党的民族政策理论,认真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和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教育培训。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对学生党员学习效果进行抽查考核。

第三条  学生党员要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必须达到32学时。除参加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组织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外,还要加强自主学习、自我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参加党组织活动必须保证每月不少于1次。

第四条  学生党员要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北方民族大学学生手册》,模范遵守党规党纪、校规校纪,争做学生中的楷模和榜样。

第五条  学生党员要主动参加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第六条  学生党员要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要在民族团结方面当先进、表率。要带头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低于20小时。要在建设服务型党组织方面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对党员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将记入党员教育培训档案。

第八条  学生党员如有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北方民族大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者,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资格,正式党员视违纪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须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受到学校记过以下处分者。

第十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参与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影视书画者;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参加邪教组织、非法传销者;参与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对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认真完成,态度消极造成不良影响者,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学生党员无故不参加理论学习和组织生活者;在支委会、支部大会、发展党员大会上有不当言论者,视情节轻重,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6—12个月;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发展对象评议、党员民主评议中存在请客送礼、蓄意歪曲事实等言行者:发展对象延长考察期一年;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6-12个月;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党员。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